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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新规

  12月7日,省人社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

  据介绍,2014年10月1日后,参保人员从企业等单位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在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时,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并采用对应的2014年9月的退休补贴标准。

  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中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应由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认定本人唯一的劳动、人事(聘用)关系和确定唯一的养老保险关系,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清理,被清理的重复养老保险关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按照相关要求,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中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由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认定本人唯一的劳动、人事(聘用)关系和唯一的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2014年9月30日前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2014年10月1日后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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