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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再审议:律师法学家也可任检察官

  原标题: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时隔一年再次审议,律师法学家也可担任检察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王昱倩

  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本周末将在今年最后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审议。此前草案中新增遴选规定,明确了检察官任职条件,增加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设立遴选委员会,规范逐级遴选的程序方式。

  检察官法的修改主要是对现行条款的调整和完善。如获通过,意味着检察官任职门槛更严,管理更严格规范,逐级遴选成为检察官来源的主渠道;检察官不得被非正常调离岗位、人身安全、工资待遇等问题得到明确。

  2018年12月1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委员长会议举行,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3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据新华社消息,此次会议将对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审议,其中包括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等。

  时隔一年,检察官法再次迎来审议。此前,2017年12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检察官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章条由原来的17章56条整合成8章76条。其中,检察官任职门槛更严。草案明确检察官任职学历条件最低为“高等学校本科”而非以前的“法学专科”;法律工作经历要满5年,而非以前的2年或3年;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从检察官中产生,而非以前的“具备检察官任职条件”即可。

  草案还新增遴选规定,逐级遴选成为检察官来源的主渠道。初任检察官一般在基层检察院任职,上级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同时,为拓宽检察官来源,优化队伍结构,草案明确可以从优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巩富文今年3月份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曾表示,他通过调研,各地虽然都是通过省级检察机关和遴选委员会开展检察官遴选工作,但各省遴选检察官的具体条件、方式、标准均有很大不同,“下一步,对于检察官的遴选应当确定相对统一的标准,明确遴选委员会作为检察官任命人选前置程序的法律地位,明确所有拟报人大任命的检察官必须经过遴选确定其具有适当履职的能力。”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认为,“从优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应当仅限于基层检察院和地市级检察院,个别省级检察院可以搞一点,最高检察院必须绝对禁止。

  洪道德解释,首先,在专业、职业日益精细化的今天,做什么都优秀的人才并不多见。做律师优秀、做法学专家优秀,不等于做检察官也一样优秀。高级检察官、大检察官的专业品质、思维、素养,并不一定是律师职业、法学教育科研等相关行业能培养、磨练出来的。其次,不能阻断下级检察官晋升之路,检察院的级别越高,检察官的员额越少,全部用于本系统人员晋升,也仍然是僧多粥少;如果晋升无望,势必影响积极进取。

  此前,草案还增加了检察官兼职禁止、任职回避和离任职业禁止的相关内容。检察官不得被非正常调离岗位、人身安全、工资待遇等问题得到明确。

  四个委员会将在检察官管理保障中发挥把关促进作用。草案明确成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考评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和权益保障委员会,分别负责检察官的遴选、考评、惩戒和权益保障,这对于推进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检察官司法公信力将发挥实质性作用。

  据新华社2017年12月报道的草案内容还包括,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对干涉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检察官有权拒绝,并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同时,草案明确,检察官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隐瞒、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正当利益输送等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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