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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他们眼中的法治中国|民法总则的标杆意义

  【原标题:●“2017·他们眼中的法治中国”系列报道之二

  从良法善治视角看民法总则的标杆意义】


姚雯/漫画

  2017年3月15日,是一个注定要在我国法治发展史上留下一笔的日子。这一天,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兼秘书长王轶等众多民法专家看来,民法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总则的出台开启了我国法治新时代,为人民生产生活筑牢了良法之基,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良法之盾,为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营造了良法之治。

  通篇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

  “民法总则以2782票赞成高票通过,赞成率逾98%,充分说明这部法律反映了人民意志,回应了社会关切。”日前,参与民法总则草案专家建议稿起草工作的王轶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难掩激动之情。

  在王轶看来,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人们更加关注国家对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法律保障。民法总则围绕民事权利保护,相关规定展现了我国立法的人文关怀,彰显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民法总则通篇体现了对人的终极关怀,可以说一个人从‘来到摇篮’之前到‘进入坟墓’之后,都受到了应有的关注”。

  “以胎儿利益保护为例。胎儿是弱者中的弱者,无法用语言表达自身需求与喜怒哀乐。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最能体现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法治文明发展的程度。”王轶说。

  据介绍,民法总则十分重视对胎儿利益的法律保障,如第16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乍一看,民法总则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似乎仅仅涉及到财产领域,但是第16条有一个‘等’字,这个‘等’字就涉及到对胎儿人身利益相关事项的确认和保障,这种保护体现出我国民法文化、法治文明的进步。”王轶说。

  王轶举例说,尚在母体内的胎儿,如果母亲因为食药安全问题,导致胎儿存在身体缺陷,孩子出生后,是否可以对加害人主张单独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了民法总则第16条,我们就可以对这个问题作出肯定的回答。”

  而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王轶认为,民法总则多项条款有所突破。例如,为了尊重未成年人的个人意愿,让其获得更大的自主决定空间,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下限标准从10周岁下调至8周岁;如果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其监护资格可依法被撤销;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年满18周岁后方开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等。除此之外,民法总则认可了成年协议监护制度,为我国进入老龄社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

  “民法总则第128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涉及到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特别保护的问题,可以说也是人文关怀理念的具体体现。”王轶说。

  权利保护跨越现实世界,向网络世界延伸

  王轶认为,作为21世纪的民法典,要对21世纪人们的社会生活作出回应,既要饱含民生情怀,又要反映出时代的发展和变革。

  2016年8月,山东省高考考生徐玉玉因被诈骗电话骗走9900元大学费用,伤心欲绝,最终导致心脏骤停离世。这一事件引起了全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强烈关注。

  令人欣慰的是,民法总则第111条作出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111条”因此也被一些媒体称作“徐玉玉条款”。

  “宝宝刚出生,出售婴儿用品的商家电话就打上门来;孩子刚办完小学入学手续,就会接到教育辅导机构打来的电话……这说明我们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被不正当地搜集和利用了。对个人信息进行周到保护是刻不容缓的现实需要。”王轶认为,民法总则第111条之规定,不仅明确了个人信息安全是自然人在网络时代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益,而且明确了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基本内容,这将引导、教育人们树立个人信息权益的观念,唤醒人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民法总则有关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寥寥数语,但在王轶眼里却是意义深远,“把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畴,说明我国立法机关已认识到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已越来越成为重要的财产类型”。

  王轶分析说,新一轮的科技革命相较以往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数据正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能源,“得数据者得天下”这句话折射出数据的重要性。至于网络虚拟财产,现实中已经发生过多起案件,盗窃别人游戏中的装备构不构成盗窃罪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迫切需要立法予以回应。

  “民法总则第127条还只是一个宣示性条文,没有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设置具体的法律调整规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还没有能够围绕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享有和利用,形成足以支撑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价值共识。”王轶说。

  “第127条的规定虽然笼统,但却是一条极富时代色彩的法律条文。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哪个国家、地区和民族围绕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能够率先达成价值共识并作出妥当回应,哪个国家、地区和民族就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竞争中站在了最前沿。令人欣慰的是,第127条的规定表明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回应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王轶说。

  “好人法”让见义勇为者得到全方位呵护

  老人摔倒了,扶还是不扶?孩子落水了,救还是不救?近年来,因见义勇为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事情屡见报端。

  不让见义勇为者负重前行,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面对沸腾民意,民法总则专门设置了见义勇为条款,其中,第183条回应了见义勇为者受损后补偿问题,第184条明确了见义勇为者免责情形。

  据了解,从2016年12月到2017年3月,民法总则第184条经历了三次修改。最初的版本是“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经过三次修改,大会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民二庭法官蒋怡琴看来,见义勇为条款承载了深刻的公众期待,最大限度地凝聚了社会共识。蒋怡琴认为,在危急情况下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本身就是一项存在巨大风险的行为,如对心搏骤停者进行心肺复苏,胸外按压很有可能造成患者胸骨骨折,而不进行急救又会贻误最佳抢救时机。对于这些危在旦夕的情形,再给救助者设置防止过失的门槛要求,过于苛刻。

  “不再设置重大过失的但书条款,无疑表示了立法对见义勇为者充分的鼓励和支持,能够进一步帮助见义勇为者消除后顾之忧。”蒋怡琴表示。

  蒋怡琴认为,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充满人性的温情,“如果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不仅让见义勇为者心寒,也使得整个见义勇为机制失血贬值、难以为继。因此,对见义勇为的补偿问题进行立法保护显得格外重要”。

  蒋怡琴分析说,要求受益人给予补偿,主要还是源自于道德上的要求,一般不宜对受益人进行强行约束,所以立法用“可以”二字强调了补偿的主动性。只有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见义勇为者的损害难以获得弥补,出于公平与道义,受益人才应当予以补偿。

  “主动与强制兼顾,侵权赔偿与受益补偿共存,只有这样,对见义勇为者的多方面呵护方属实至名归。”蒋怡琴说。

  河北保定男子救起掉入河中老人;广东深圳小伙协助民警擒获嫌疑人;云南昆明怀孕女护士跪地为发病男子做心肺复苏……近一段时间,由见义勇为引发的正能量在社会中广泛传递。在公众眼里,作为“好人法”,民法总则不但打消了人们对见义勇为的顾虑,也扶起了社会的风尚与民众的良心。

  “当见义勇为成为社会风尚,必将有更多人从中受益。”蒋怡琴希望,见义勇为制度在我国能够得到进一步完善,在培育与维护良善社会秩序上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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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着力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先后通过了民法总则、国家情报法、国歌法、核安全法、公共图书馆法等重要法律。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有261部。与此同时,针对有关领域立法相对薄弱、滞后的情况,立法机关贯彻“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精神,继续推进相关立法,补短板、填空白。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测绘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标准化法等多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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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他们眼中的法治中国|依法治国按下"快进键"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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