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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官员减刑申请因这些被驳回

  原标题:超标准消费、不承认犯罪……落马官员减刑申请因这些被驳回! 

  [编辑/张喜斌 统筹/纪欣]近日,福建省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原书记骆国清被法院裁定不予减刑的消息引发社会热议。据悉,其在身负200万元财产刑的情况下,月均消费人民币394.29元,存在超标准消费问题,故法院驳回其减刑申请。

  大白新闻(微信ID:dabaixinwen)搜索发现,减刑申请被驳回的落马官员有很多,理由也不尽相同:骆国清被法院裁定不予减刑是因其存在超标准消费问题,而安徽滁州市人大原副主任张松坚申请减刑被驳回的原因之一是其对基本犯罪事实不予承认……

  落马市委书记狱中超标消费减刑申请被驳回

  据媒体报道,近日,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公布了福建省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原书记骆国清的刑事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服刑中的骆国清,在身负200万元财产刑的情况下,月均消费人民币394.29元,存在超标准消费问题。法院认为骆国清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的刑罚,未能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所以驳回了其减刑申请。

  出生于1952年的骆国清,曾长期在泉州市任职,2005年开始任泉州下辖的南安市市委书记,同年晋升为泉州市委常委,成为副厅级官员。2013年8月,骆国清被查,2014年1月骆国清被“双开”。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1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骆国清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其涉案金额共计909.31945万元。后骆国清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今年9月11日,清流监狱向三明市中院提请对骆国清的减刑建议。清流监狱提出:骆国清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与监规,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不过,上述清流监狱提请对骆国清的减刑建议,检察机关却并不认可,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未采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25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三明市检察院对此提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对骆国清裁定不予减刑。

  三明市检察院认为:骆国清属于“三类罪犯”,财产性判刑数额巨大,仅履行部分财产刑的情况下,月均消费高达人民币394.29元,存在超标准消费,且骆国清捕前系中共福建省泉州市委副厅级干部,因受贿给所在单位及地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据相关规定及目前惩治贪污腐败的刑事司法政策,该犯不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骆国清裁定不予减刑。上述检察建议也获得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对骆国清不予减刑。

  安徽滁州市人大原副主任申请减刑被驳回

  2011年5月,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淮南市中院一审判决,判处张松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悉,张松坚曾先后担任滁州市南谯区区长、区委书记,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滁州市明光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

  张松坚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干部任用、分配安置、土地转让及经济开发等领域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明光市、谯城区等地的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等100多人贿赂,共计420多万元人民币和7万多元购物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张松坚于2011年7月6日宣判交付执行后,一直不服,多次提出申诉。

  2013年12月22日,张松坚书写《我的悔过书》,其中称“自己未能守住底线,总共收了几万元的礼金。我的行为损害了党和政府干部的形象,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威望和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我确实是党和人民的罪人”。

  去年12月4日,安徽省高院对张松坚申请减刑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张松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其受贿400多万元的数额,有98%是不存在的,只有2%约几万元是其收受的礼金和购物卡。而案发后,张松坚实际退出赃款163.61万元。

  据了解,在服刑期间,张松坚曾受到表扬3次、记功3次。去年11月份,服刑监狱对张松坚提出减刑建议,建议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不过,张松坚的减刑申请最终却被驳回。

  安徽省高院审理认为,减刑的法定条件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而“认罪悔罪”是确有悔改表现的首要条件。

  不过,张松坚对于生效判决认定其受贿435.38万元的犯罪事实,始终认为其中98%是虚构的,对基本犯罪事实不予承认;对于另外2%的受贿数额仍认为性质系收受的礼金,而非受贿款。

  安徽省高院认为,张松坚不具备“认罪悔罪”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深圳官员获无期后6次减刑再次申请被驳回

  2014年8月,媒体报道称:第一次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第二次获得减刑一年八个月,第三次获减刑一年四个月……深圳市宝安区原区委书记虞德海的六次减刑之路过去都走得比较顺畅,可这次就不行了。

虞德海(资料图)

  文章称,广东东莞监狱今年1月以虞德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但最近法院在审理后对这一建议明确表示“不同意”。文章称,这一变化,是国家政策规定在个体层面的折射。

  媒体报道称,时年69岁的虞德海人称“南山虎”。1979年,虞德海到深圳蛇口工作,成为我国首家中外合资企业的厂长,曾任蛇口工业区党委副书记、深圳市南山区区委书记、宝安区区委书记。

  2001年12月,深圳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对虞德海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查明,虞德海在担任深圳市南山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53万多元,且有巨额财产港币现金500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因虞德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院于2004年8月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其后,东莞市中院先后于2006年5月、2008年1月、2009年11月、2011年4月、2012年10月以刑事裁定,对虞德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六个月。

  2014年1月13日,东莞监狱以虞德海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法院。今年2月26日,东莞市中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就在开庭前两天,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

  要想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是关键条件,而虞德海的犯罪性质属于职务犯罪。

  指导意见规定,要严格对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除了考察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外,应着重考察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强调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上具备减刑、假释条件,也不得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另外,就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中减刑次数多、两次减刑之间间隔时间短等问题,指导意见规定,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减刑幅度。如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而虞德海最近一次减刑是在2012年10月,至今不足两年。

  东莞市中院作出决定,不同意对虞德海减刑。法院认为,虞德海犯两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标准及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综合虞德海的原判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暂不符合减刑条件。

  ——解读:减刑假释要过哪些关?

  按照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资料来源:安徽商报、新京报、羊城晚报等]

责任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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