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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文件治理中小学欺凌

    中青在线北京12月2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樊未晨) 为有效预防中小学生欺凌行为发生,日前,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今天,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治理方案》进行了介绍,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界定,并指出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

    《治理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治理方案》指出,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要求各地各校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这种界定就相当于给校园欺凌划个圈,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与管理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李雯说,这样的界定对于在实践中判定什么是学生欺凌提供了明确的判定标准,澄清了大家对于学生欺凌的认识。另外,在界定学生欺凌构成要素时,明确提出单次或者多次以各种方式蓄意伤害他人造成一定损害的事件都是学生欺凌,这一点特别有意义。因为不管是反复发生还是偶然发生或者单次发生的欺凌事件,其性质都是欺凌,“这样也有助于我们在实践中提早干预学生欺凌事件,避免事态发展和恶化。”李雯说。

    《治理方案》提出,针对不同情形的欺凌事件,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共同做好教育惩戒工作。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治理方案》同时还明确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学校发现欺凌事件线索后,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对确有必要的,要启动复查。涉法涉诉案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秀超说。

    据了解,《治理方案》还提出了预防学生欺凌的有效措施,包括学校加强教育,开展家长培训,强化学校管理,定期开展排查等。

    《治理方案》还提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完善培训机制,建立考评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学校校长、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还要建立问责处理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责任。同时还要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推进学校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措施。

    《治理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中,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青团、妇联、残联十一个部门和学校的职责,并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有效沟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治理方案》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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