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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拟修改:非因法定情形法官不被调离审判岗位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雪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今天(12月22日)上午在京开幕,首次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官法修订草案提出,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调离审判岗位。

  现行法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和2017年进行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做修改说明时介绍,修改法官法,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需要,也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等重大改革任务、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需要。

  修订草案增加了关于法官职业伦理的规定,将法官的管理和法官的保障专门成章。

  关于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草案还明确,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调离审判岗位。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法官不得被调离审判岗位:(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二)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四)因违法违纪不适合在审判岗位工作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草案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 “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要求法官从事 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对干涉法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法官有权拒绝,并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针对近年屡见不鲜的侵害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事件,草案第五十八至第六十条强化了对法官及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

编辑:王中新 李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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