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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将虐待儿童罪纳入刑法

  正义网北京2月27日电(见习记者 崔晓丽)2月26日,记者从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处获悉,他拟在今年的两会上提交将虐待儿童罪纳入刑法的议案。

  近年来,“虐童”事件频发。2012年10月,浙江温岭市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揪住一男童的耳朵将其向上提起约10厘米。这个过程中,老师一脸微笑,幼儿的耳朵被扯得变形,嚎啕大哭。2017年11月,上海携程托管亲子园教师打孩子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显示,教师除了殴打孩子致其休克外,还强喂一岁多幼儿疑似芥末物。同月,10余名幼儿家长反映北京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国际小二班的幼儿遭遇老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并提供孩子身上多个针眼的照片。

  除了幼儿园“虐童”,保姆虐待幼儿的情况也屡禁不止。2017年2月,安徽合肥谢女士聘请的保姆,趁家里无人时,对4个月的幼儿用玩具打腿、扇耳光。

  上述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均引发社会极大关注。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的罪名。朱列玉表示,目前,非刑事性儿童立法缺乏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制裁规定。刑事立法方面,所设罪名难与“虐童”行为直接对号入座。因为没有独立的虐童罪名的威慑,很多人并未认识到自己针扎、殴打儿童违反了法律。虐待儿童罪加入刑法刻不容缓。

  非刑事性立法对虐待儿童行为无法威慑

  朱列玉表示,我国当前对惩治虐待儿童行为的非刑事性立法主要有《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但此类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防控、查处虐待儿童的行为,也未提供有效的处罚手段,只有一些禁止性规定,虽带有宣示作用却并无惩治行为人、预防虐待儿童行为发生的效果。

  朱列玉认为,就目前来看,处理虐待儿童行为的手段多是行政处罚,与儿童及其家属受到的伤害相比,此种处罚显得太轻微。一方面这样的处理结果无法抚慰受害儿童及其家属,另一方面,刑罚与犯罪的危害程度不相匹配会导致虐待儿童的代价和成本过低,行为人会更有恃无恐地钻法律漏洞,继续威胁儿童的成长环境,难以起到威慑和遏制类似行为的效果。

  刑法所设罪名难与“虐童”行为直接联系

  朱列玉表示,目前的刑法中,没有单独针对虐待儿童行为的立法,已有的罪名,多数不能直接与虐待儿童相挂钩。

  首先,刑法中的虐待罪不能完全评价“虐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能囊括所有主体的“虐童”行为。但现实生活中,很多虐童事件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中,幼儿园、托儿所,或者是聘请的保姆对孩子施加暴力也经常出现。

  为了弥补这项缺陷,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在刑法中加入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公安机关依据此罪名对虐待儿童行为予以刑事立案的比例较低,往往因未达到“情节恶劣”而不予立案,代之以治安处罚。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发现,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至今,仅有7起案件被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判刑。

  其次,“虐童”行为难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受害人至少达到轻伤以上标准,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该罪。而虐待儿童行为分类中包括四种行为,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照顾。对于身体虐待达到了轻伤标准的可以定故意伤害罪,但是精神虐待、疏忽照顾和性虐待的情形则无法以故意伤害罪进行规制。

  再者,“虐童”行为不能完全与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相契合。在实施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会实施剥夺受害人人身自由或侮辱受害人的行为,这就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或侮辱罪。然而,“虐待”行为显然并不局限于“非法拘禁”或“侮辱”。因此,以这两个罪名认定“虐童”行为,难免有挂一漏万之嫌。

  此外,侮辱罪是公然地进行徘谤、侮辱他人的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并不包括对身体进行殴打、伤害,这与虐待儿童中的行为并不能完全重叠,而且虐待儿童的行为还有很多是私密的、持续的长期行为,并不必然符合侮辱罪中的公然性。

  增设虐待儿童罪将对犯罪分子形成法律震慑

  早在2012年,就有媒体披露,中国约4成的儿童曾受到过不同形式的虐待,有4.4%受到过多种严重虐待。当时不少网民呼吁,虐待儿童罪入刑条件已经成熟。

  朱列玉认为,“虐童”行为对被虐待者或多或少都会造成一定精神折磨和摧残,对人的心理和身体健康发展形成一定阻滞,严重的“虐童”行为会对受虐儿童留下一定的心理阴影,终其一生都很难除去。刑法作为利益维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最具有震撼力和威慑力的。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对保护儿童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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