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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兜底保障扶贫工作

   今年底全市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同期全国扶贫标准二成

  近日,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兜底保障扶贫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到2018年底,全市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同期全国扶贫标准20%,实现全市农村低保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到2020年,全市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同期全国扶贫标准40%,建立起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自然增长的体制机制。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有34148人被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低保申报制改革全面实施

  《指导意见》提出,我市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农村低保制度申请审核审批各项流程环节,着力在农村低保对象识别、标准制定、政策设置、对象管理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织牢编密农村低保制度对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兜底保障网络。

  “我们在全市全面实施低保申报制改革,按照‘七不保’‘四从严’‘五步骤’规定要求,重点纳入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加大农村低保向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倾斜力度,整体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均保障人数、整户保障比例、常补对象保障比例,确保到2020年各地常补对象占低保对象的比例不低于25%,并通过引导产业、教育、就业、金融、健康等扶贫措施惠及农村低保对象,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脱贫致富能力。

  加大重大疾病免费专项救治力度

  《指导意见》提出,我市将进一步推动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免费专项救治。对建档立卡之外的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人员统一参照建档立卡人员政策,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现行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认定程序,纳入支出型大病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同时,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农村低保对象,同等享受已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农村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政策。我市将加快推进“一站式”同步结算平台建设,积极做好县域内困难群众先诊疗后付费改革,落实困难群众出院只需结算个人自负费用政策。

  “我们还将在全市各县(区)全面铺开‘救急难’工作,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形成对农村贫困群众的主动发现、快速回应、政策互补、急难有救的高效机制,缓解重大疾病、突发性意外事件、生活必需支出造成的支出型贫困问题。”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截至2017年12月底,我市“临时救助”累计救助9754人次,累计救助金额1075.12万元;“救急难”累计救助545人次,累计救助金额113.8万元。

  2020年特困人员失能护理服务全覆盖

  《指导意见》提出,我市加快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将其由低保保障转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

  同时,我市将落实为特困人员中的自理及失能半失能人员安排照料护理经费,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照每月不低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安排;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安排;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安排。各县(市、区)至少建设一所床位不少于100张的护理型养老院,确保到2020年实现特困人员失能护理服务全覆盖。

  不仅如此,《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建立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对现有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或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摆脱困境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等贫困群众,积极引导慈善力量介入对政府救助有效补充。并通过积极搭建慈善救助供求信息平台,建立分级慈善救助资源数据库,做好慈善救助供需对接工作。(朱国保 记者 钟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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