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支、气***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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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支、气***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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