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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被采纳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祖健 通讯员/黄统)记者获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陈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拟不起诉案件组织监督评议,评议结果为不同意拟处理意见,并获市检察院审批通过,使得该案例成为我省首个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并被采纳的案例。

    自今年8月份广东开展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以来,全省1324名人民监督员中已有604名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205件,仅仅3个多月的时间,全省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率已近50%。在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某市多家药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经查,2013年至2016年间,陈某某先后以其控制的3家公司参加某市疾控中心有关设备采购项目投标,送某市疾控中心主任冯某好处费共计27万元,安排其中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廷给某市疾控中心副主任郑某好处费共计4万元。此案经某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认为各项单位行贿金额未达单位行贿罪20万元起点的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之后,某区人民检察院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组织案件监督,随机抽选出的三名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了监督评议。人民监督员在听取案件介绍后,结合承办部门提供的拟不起诉意见书和相关案卷材料、主要证据目录等,向案件承办人进行了提问,详细查阅分析了全部证人证言,并就本案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质疑。公诉科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作出了客观、详细的说明。人民监督员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对本案进行了评议。经过两次充分讨论,3名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应当作起诉处理。

    某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办将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报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审批:不同意对该案作不起诉处理,应作起诉处理。该案例就此成为广东省首例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被采纳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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