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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提高至每人每月540元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政府办公厅于日前印发了《黑龙江省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根据《方案》,全省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低保标准实现了11年连增。

《方案》规定,原有的“9+1”救助模式,升级为“9+1+N”,“N”涵盖了当前所有困难群体。在保障好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受灾人员的同时,将去产能贫困群体、困难转业志愿兵(士官)群体、农村建档立卡贫困群体、困难残疾人群体、农村贫困老年人群体、农村困境儿童群体、“两清”教师和90年代未安置大中专毕业生等所有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根据《方案》,全省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占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7%;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780元,占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1%;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520元,城市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1***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548元,农村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280元。新的保障标准从2017年1月1日执行,此次提标将惠及全省235.5万城乡困难群众。

责任编辑: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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