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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改嫁后病逝,女儿争夺骨灰……法院这么判

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晓宇 通讯员 王艳 韩佳)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人们通过对故人骨灰的悼念寄托哀思,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追思故人的生者会因为骨灰的权属产生纠纷。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连云港赣榆区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

1985 年 1 月 26 日,李嘉的母亲周春丽与父亲离婚,李嘉作为周春丽唯一的女儿,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2015 年 3 月,周春丽与黄大庆认识,并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登记结婚。周春丽身体患病,婚后一直由黄大庆照顾。2017 年 2 月 17 日,李嘉以其母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黄大庆离婚,期间周春丽一直居住在黄大庆处,由黄大庆照顾生活。2017 年 3 月 16 日,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春丽病逝,由黄大庆将其遗体送至殡仪馆火化。李嘉认为,其母生前与黄大庆婚姻生活短暂,且在生前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此其母的骨灰应由其安葬,故诉至法院要求黄大庆返还骨灰。黄大庆则认为是李嘉将其患病的母亲遗弃,后由其进行照顾并与周春丽登记结婚,在妻子去世后,尸体火化手续及费用也是其处理,因此周春丽的骨灰应由其处理。

赣榆区法院认为,骨灰作为物,首先是一种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复制性。既然骨灰是物,就存在所有权和处分权的问题。原则上由于近亲属与逝者生前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和情感,其所有权和处分权应当由近亲属行使。公民对已经去世的亲属进行祭祀,符合社会基本的伦理观念,只要是死者的亲属,均可以对死者进行祭奠。亲人行使祭祀权,应尊重骨灰的管理者,并且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黄大庆在与周春丽结婚后,周春丽因身体不好,一直由黄大庆照顾直至病逝,其病逝后由黄大庆送到殡仪馆将其火化,故周春丽的遗骨由其配偶即被告黄大庆保管安葬即不违反公序良俗,也并不影响李嘉行使祭奠,故判决驳回李嘉要求黄大庆返还周春丽遗骨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介绍,法律对骨灰所有权、处分权行使的优先顺序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在逝者没有遗愿,且其近亲属没有协商共同确定时,则一般由逝者配偶享有处分权。由于逝者骨灰所承载的人格利益主体是其近亲属,而民法中监护关系和婚姻关系中,逝者生前与其配偶所具有的特殊身份关系,决定了近亲属程度应优于其他近亲属,因此配偶与逝者人格利益联系最为紧密,享有对逝者骨灰的处分权,亦应承担保护骨灰的义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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