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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年前扬州购房合同你见过吗? 大多是方言 这份合同乡土味十足


    ■核心提示■

    现代合同用词都非常规范,而在古代民间,合同用词常用方言。仪征月塘镇魏井村,一市民收藏了一份同治元年(1862年)的民山田、房产买卖合同,合同中就出现了大量的当地方言,如有正用、大鹅头田、小窝田、拐田等。

    农村房产买卖

    155年前合同是这样写的

    这份1862年的民山田、房产买卖合同收藏人叫李强。他说,这份合同是祖上传下来的,买方就是他祖上,“我们祖上住在仪征胥浦河一带,后来发大水,家被冲毁了,就到处找地方安家,正好当时有人卖民山田、房产。”

    其实,这是一份经过官方备案的买卖合同。合同上署有“官契”、“仪征县正堂给田房官牙”等字样,这也意味着这笔民山田、房产交易得到了官方的认可。

    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立卖民山田、房产契约人李配贤,现因为有正用,愿意将名下田产位于枣林岗左坊魏家井上庄,水田、旱田产量大约八担。明细如下:土君塘下秧田一块,小窝田一块,北极田一块连坵鹅头长田两块,大鹅头一块田,连两块冲心湾田,枣囫田一块,大块田一块,拐田一块,尖枣囫田一块,南头小凹大脚田、小脚田、石杵田、横田、三窝子南塘田共八块,路西边斜田一块,小长田一块,东头半截尖田一块,大坡田共七块,草房两间,一副大门,砖石天井,猪圈齐全,磨粮房包含在内,菜园子一方,有一池子在内,打谷场一方,凭房梁头为界,石碾子一条,一口大塘(和他人共用),私家塘一口,水路按照原先的方法通行(注:水路,指的是水田

    钱粮每年官银壹两贰钱肆另陆厘,在李修义册名内。

    当时凭中间人估价……纹银45两整,其银当时兑清,互不欠账。这是双方愿意,不是中间人从中撮合而成的。立此契约买卖田地房产,相互存照。

    45两纹银就卖光家产

    或急需用钱,这价格有点低

    虽然是自家祖上购买他人的民山田、房产,但李强认为,45两纹银买下人家的家产,这个价格其实是有点低的,“应当是当时李配贤急需用钱,连大门都卖了,估计遇到了迈不过去的坎了,因此便宜卖了。”

    正因为是“便宜卖了”,因此合同中强调了买卖自愿,“这是双方愿意,不是中间人从中撮合而成的”。

    合同中注明的田地产量为“水田、旱田产量大约八担(八百斤)”,这个产量,就当时的仪征山区以及当时的生产水平而言,并不算低。

    李强说,合同中提到的池塘,现在依然在使用,就在老家的北侧。也就是说,这个池塘至少已经155年历史了,“也算是一古塘口了。” 

    另外,合同中提到的“钱粮每年官银壹两贰钱肆另陆厘”,应该是向官府交的税费。

    用语大多是方言

    这份买卖合同乡土味十足

    李强认为,与现在常见的合同不同,这份合同内容以方言为主,首先卖民山田、房产的原因“有正用”,用的就是方言,大致就是“急需用钱”的意思。

    其次,合同中对于山田、水井、房子等的描述,用词大都是当地方言,如大鹅头田、小窝田、拐田、尖田、小凹大脚田、小脚田等。而且,这些用语,现在当地依然在使用。

    合同中用方言对于田地的描述,也进一步证明了这一地区地形的复杂多样,“田地有平地(水田)有坡地(旱田),而且田块的形状五花八门,从‘鹅头’、‘大脚’、‘枣囫’等用词就能看出来。”

    扬州文史专家韦明铧认为,过去的买卖合同同样有正规的格式,用语也很规范。不过,在民间,买卖合同都是由当地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所写,这样的合同,保留了官方合同的形式,但用语却很乡土化,具有浓郁的乡土气息,李强收藏的这份合同就属于这一类型。“这样的合同,对于研究当地历史和民俗文化具有一定意义。而且,这样的合同,留存比较长,在经过战乱等情况后,保留下来也很不容易,值得收藏。”

    记者 向家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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