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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调价等未公开征意见要追责


   昨日,《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发布,提到追责的多种方式和情形,还提到,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
  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由各级监察机关负责。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提供虚假资料的要追责
   承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对列入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请政府审议或者擅自决策的;
   (二)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时未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决策备选方案的;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四)未按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相关部门或社会意见的;
   (五)对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预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
   (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开展衔接协调、公开咨询、专家论证的;
   (七)相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协调的;
   (八)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仍提交会议研究的;
   (九)提请政府审议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责任到人 退休也要追责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应当追究相关重大行政参与者的责任:
   (一)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而导致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二)在查处安全事故、破坏生态环境、腐败案件等执纪执法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问题的;
   (三)在其他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问题的。
   承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行政机关和负责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会议的机构要建立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相关机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
   监察机关对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华商报记者 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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