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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总医院重复使用手术刀并按高价手术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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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文化讯(记者 李德庆) 日前,长春市工商局接到举报,位于长春市东风大街2***3号的一汽总医院(吉林大学第四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为了增加科室经济效益,采取向患者隐瞒手术刀使用性能、型号;按照收费较高的手术刀型号收费;重复使用手术刀,多收取患者费用,侵害消费者(患者)权益行为。经长春市工商局南关分局调查,情况基本属实,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自2014年至案发时止,一汽总医院眼科手术室共在医院物资管理部领取超声乳化刀216把,每把手术刀销售价格124.2元,同期向患者收取费用的手术刀数量为541把,按照爱尔康牌手术刀计费,每把162元。患者交费的刀数比眼科手术室在医院物资管理部申领刀数多出325把。截至案发时止,获违法所得60814.80元。根据查明的事实,南关分局于9月6日向一汽总医院送达了《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工商部门认为,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一汽总医院作为知名度较高的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本应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隐瞒手术刀性能、型号,多收取患者费用,严重地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已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法责令一汽总医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814.80元,并罚款人民币33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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