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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拟最高赔300万

    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28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了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赔偿等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进一步界定商业贿赂范围

  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第四款规定,第一款所称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有意见提出,“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不清楚,建议进一步予以明确界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与第四款合并,修改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 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加法定赔偿额

  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有意见提出,建议恢复现行法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在一些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为了有效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增加法定赔偿额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恢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即: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时,参照商标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赔偿额的规定,即: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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