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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协管员不得执法”这条红线划得好

  近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将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提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但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据《华商报》)

  近些年来,由于城管执法力量的不足,招聘协管人员进入城管队伍配合执法,已经成为全国各地的一种普遍做法。尽管从招聘之初,谁都知道协管人员没有执法权,不能单独从事执法活动。但是囿于在具体操作上不够规范,或没有真正划出一条红线,协管人员冲锋陷阵在执法第一线并不少见。

  更值得一提的是,从近年曝出的多起城管暴力执法看,多为“临时工”所为。由此不难作出判断,部分协管人员的乱执法,已经影响到城管队伍的形象,甚至不同程度激化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以致被社会诟病。

  不难想象,鉴于这一背景,《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才将“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写入其中。尽管将其写进条例算不上什么创新,但对规范陕西省的城管执法,定会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可以想见,这一条例在陕西省一旦实施,面对面地向被管理者执法过程中,将不会再见到协管人员的身影,他们充其量做些执法外的后勤保障服务。这样一来,再加之本条例规定的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想让陕西省的城管执法不规范都难。需要说明的是,这一规范不仅杜绝了协管人员执法,同时也拿掉了让他们当“替罪羊”的挡箭牌,对于倒逼城管队员文明执法也将起到促进作用。

  “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如果各地都能参照陕西省的这一做法,或将其写入条例,或在具体操作中效仿执行,定会带来城管执法新局面。这就如同在正规军与预备役中划出一条红线,让他们各司其职去寻找自己的位置。到那时,因为杜绝了“预备役”去干“正规军”的事,就不愁城管形象得不到彻底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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