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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6类公职人员将被监察

  原标题:新法丨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6类公职人员将被监察 4种情形可采取留置措施

  11月7日,全国人大官网首次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即日起至12月6日,公众可通过官网在线提出意见或书面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草案共10章67条,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

△图/视觉中国

  监督对象为6类公职人员

  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资料图

  草案明确了上下级监察委之间的关系,指出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具体规定监察委3大职责

  草案对监察委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3项监察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

△资料图

  明确监察委监察权限

  草案还明确了监察委的监察权限,对监察委可以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包括:

  对于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草案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

△图/视觉中国

  采取留置措施后,相关部门应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利。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三个月。

  此外,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监察机关严禁侮辱虐待被调查人

  同时,草案规定监察机关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应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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