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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9月28日讯

9月27日,***发布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提出力争在“十三五”期间,通过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建立全国数据集成的风险信息平台、权威的风险评估中心、畅通的风险信息交流共享渠道、高效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国门安全,预防和保护社会公众免受质量安全风险伤害,为民生保障与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供给。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外贸健康发展,科学指导风险防控决策,精准、及时、有效运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意见提出,运用移动互联技术,完善消费者投诉和企业报告渠道。实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主动报告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持续开展舆情信息收集。建立质量安全伤害信息和食源性疾病信息收集调查制度。加强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电子商务、边境贸易等重点领域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兴市场等重点区域的假冒伪劣商品信息搜集工作。加强国际交流,开展双边、多边质量安全信息通报、调查合作。

依托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主干系统,加快建设全国数据集成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平台。面向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统筹全国重点口岸区位优势,突出重点产业和新兴业态,规划布局一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

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设立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规划建设一批国家级质量安全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搭建科研平台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开展风险消减有效性评价和技术咨询,推动社会评估机构健康有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执行。

意见指出,健全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和动态调整规则,按照质量安全风险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风险预警分为I(特别严重)、Ⅱ(严重)、Ⅲ(较重)、Ⅳ(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目标对象、预警范围等,对需实施口岸布控等快速反应措施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对需提醒生产经营者及时采取风险消减措施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对需实施强制性措施控制风险和危害,并及时警示消费者的,发布风险警示公告。

完善风险预警发布规则,明确时限、权限、流程、渠道及发布程序,规范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范围、警示事项等发布内容,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制定重大风险预警快速发布预案,I级风险预警由***授权进出口商品质量主管部门发布,Ⅱ级、Ⅲ级、Ⅳ级风险预警由进出口商品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探索实施精准推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丰富发布手段,畅通查询渠道,提高公众对风险的认知度。

引导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鼓励同业监督、奖励业内举报。建立质量安全违法“黑名单”,加大曝光力度,强化联合惩戒,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强制退出制度,依法从严惩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树立质量安全示范标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设专业执法稽查队伍。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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