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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法院首例“拒执罪”宣判

  8月11日,随着一声法槌落下,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首次将一名被执行人作为“拒执罪”宣判。

  临桂法院的众多执行案件中,有一个出了名的被执行人,陈某兰,执行法官提起她纷纷摇头叹气。

  陈某兰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该案判决于2011年12月30日便已生效,但陈某兰一直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陈某兰和其前夫更是于2011年11月25日将被法院查封的安置土地转让给他人,陆续收取土地转让款共46万元,但陈某兰收到上述款项后,仅交纳执行款26000元,执行费3000元,其余欠款都用于其他用途,致使临桂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当临桂法院欲以其涉嫌拒执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陈某兰却逃之夭夭销声匿迹。

  2017年4月24日,逃匿多年的陈某兰又重回到执行法官的视线中。临桂法院得到当事人提供线索,称陈某兰已回到临桂,在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出没。临桂法院执行法官经过踩点,确定陈某兰每天早晨于医学院第二附院内摆早点摊。这一次执行法官没有再给陈某兰躲藏的机会,4月25日6点,临桂法院三名执行干警蹲守在二附院篮球场旁早点摊处。同日上午8点,陈某兰出现。临桂法院执行干警及时上前将其控制并带往法院。陈某兰到庭后仍称没钱履行债务。临桂法院遂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于当日送往拘留所实施拘留。

  陈某兰拘留期间,临桂法院执行干警再次对其问话,然而陈某兰依旧拒绝履行债务。5月9日,临桂区检察院对其进行逮捕。7月25日,临桂区检察院对陈某兰提起公诉,控告陈某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临桂法院在审理后,于2017年8月11日宣判,陈某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十七万四千元。陈某兰对判决表示不服,现已提出上诉。

  【法官提示】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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