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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监察法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

  原标题:法工委:监察法是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对话动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议案,此系监察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启动以来,监察法制定工作一直备受关注。去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监察法草案;去年11月7日,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去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监察法草案。

  历经两审,监察法草案有哪些立法焦点议题?对于“留置取代双规”、国家监察委的性质等关注焦点,立法机关有哪些考虑?监察法草案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等部门负责。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处长陈国刚,接受了新京报等媒体的采访。

  新京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和二审后,监察法草案将于今年3月份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为何这部法律草案要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童卫东: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议通过基本法律。监察法将对国家机构做出重要调整和完善,即在原来人大下的“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加“一委”(监察委员会),同时对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责、权限、程序以及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等作出规定。可以说,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所以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新京报:能否介绍一下草案的制定过程?

  陈国刚:按照***部署要求,中纪委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在最初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的同时,就已经着手考虑到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的问题了。从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以后,中央纪委机关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了国家监察立法的工作专班,共同开展相关工作,一同进行起草研究,去有的试点地区进行调研,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监察法草案。2017年6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初次审议以后,法工委将草案送给了23个中央国家机关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专家会,听取了宪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专家学者的意见。2017年11月7日至12月6日,监察法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有3000多人提出了1万3千多条意见。

  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会议上决定将监察法草案提请今年3月份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进行审议。2018年1月18日至19日,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月29日至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根据宪法修改的精神做了进一步修改。今年1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监察法草案发送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因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上大会的法律草案,要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送给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监察法草案再次进行审议、进行修改,最终形成3月份提交代表大会的监察法草案,由大会来审议通过。

  新京报:监察法草案一审、二审的内容有较大的调整,能否谈一谈调整的考虑?

  童卫东:监察法制定过程中,社会各方面都非常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一审后,征求了中央有关国家机关和地方的意见,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并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二审稿主要针对常委会委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重点对监察程序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进行修改完善。

  一是,针对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的过程中,如何保障被调查人权利的问题,二审稿增加了不少规定。二是,针对如何做好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监督的问题,二审稿也有加强、有完善。

  新京报:社会各界对“留置”场所问题都比较关注,能否介绍一下情况?

  童卫东:监察法草案规定,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试点情况看,这个特定场所既有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专门设置的场所,也有纪检监察机关原有办案场所。下一步将按照监察法的要求,对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新京报:监察法草案是如何保障被留置人的人身权的?

  童卫东:在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学者和社会公众关心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的权利保护问题。对此,草案作了一些规定:一是明确留置期限,草案规定留置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二是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但除有碍调查的情形外。三是保障被调查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调查人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四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这个安全事故就是人身的安全事故,或者是发生安全事故之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通过上述规定,从制度上有效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

  新京报:监察委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童卫东:监察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

  新京报:在具体调查办案期间,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各自承担什么职责,相互之间怎样配合?

  童卫东:这是监察法立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根据草案的规定,他们的职责各有分工,一个总的原则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在具体规定上,一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对监察对象涉及职务犯罪的,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二是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察。三是人民检察院对有刑事诉讼规定的不予起诉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这是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涉及反腐败问题,主要由监察机关调查,调查过程中有一些措施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比如通缉、限制出境、技术调查措施等,由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新京报:监察体制改革一开始是授权三个省市,去年11月向全国各个省市授权,这种做法是不是符合法理?

  童卫东:去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这是根据党的十九大的部署作出的决定。主要目的是,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因为监察委员会主任要由人代会选举产生,所以正是这样一个授权决定使地方在人大换届的时候一并选举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使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和地方人大换届选举相衔接,这也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的安排。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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