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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通报涉“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

  2018年3月7日上午,二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近年审理的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引发劳动争议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建议。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从“单独二孩”过渡到“全面二孩”,准备再次生育的家庭不断增加。针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较易发生劳动争议的实际,为保障女职工“三期”合法权益,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引发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于今天召开新闻通报会进行通报提示。

  2015年至2017年,二中院共审理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59件,分别为2015年21件,2016年26件,2017年12件。其中,2015至2016年呈增长态势,2017明显下降。案件中,女职工胜诉率占85%以上。根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和时间分类,此类案件主要有六种类型,即用人单位无理由解除;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在“三期”期间期满未依法续延至“三期”期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怀孕期间或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审判实践看,此类案件特点主要有,高龄产妇案件增多;主要从事办公室文职工作或金融、销售导购等第三产业;集中在中小规模民营企业,知名民营企业涉案案件甚少;女职工胜诉率达85%以上;多数发生在孕期等。纠纷发生原因主要缘于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无视女职工权利保护和女职工“三期”期间长,争议发生率高。

  二中院建议用人单位应充分尊重和理解“三期”女职工的各项权益,严格依法予以保障;女职工应提高法律意识,熟悉自身权益以及救济途径;劳动行政部门应继续加大对用人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的稽查力度;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政策,促使用人单位更自觉地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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