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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先投理应受罚”


    南方日报讯 未经环评审批开工生产,企业不服责令起诉环保局。20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出庭应诉并作总结陈词。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年5月2日,珠海市环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原告珠海市祥利国际石业有限公司的石材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经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其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后续依法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石材加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原告不服珠海市环保局作出的决定,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珠海市政府经审查后,维持了珠海市环保局的决定。原告认为其不是适格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珠海市环保局的决定和珠海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均表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决定。

    珠海市环保局局长张经纬在法庭辩论环节针对原告的观点作回应时表示,环评审批及验收制度体现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原告经营的石材加工建设项目既未履行相关环评审批手续,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也未经验收就生产经营使用,违法事实确凿。此外,根据环境保护法中“损害担责”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设项目的建设及经营单位是“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两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原告是本案的当然主体。

    维持行政复议案件机关珠海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也委托代理人就复议程序及相关认定事实作了陈述。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合议庭评议、裁决,金湾法院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董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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