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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2018年1月18日政协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定于2018年1月23日至29日在呼和浩特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学习宣传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听取和审议《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五年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列席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选举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审议通过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政治决议;审议通过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审议通过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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