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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通报3起领导干部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典型案件

    日前,湖南省纪委对查处的3起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分别是:

    1.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静安违规在关联企业投资入股谋取利益的问题。2006年2月,李静安在其公司的关联企业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云新材)筹备上市过程中,出资34万元,以关联企业副董事长蔡某名义购买博云新材20万股原始股。2009年9月,博云新材股票上市。2010年11月至2013年1月,李静安分多次将原始股全部抛售,从中累计获利607万余元。2017年1月,李静安将违规获利全部上交组织。2017年4月,李静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永州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张常明为王某揽储谋取利益的问题。2009年至2012年期间,张常明接受时任祁阳县村镇银行行长王某请托,违规向县城建投、县国土局等单位负责人打招呼,帮助王某承揽银行储蓄。为此,张常明收受王某所送人民币12万元。张常明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于2017年5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及线索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委员、管委会原副主任刘良成为其子刘某揽储谋取利益的问题。2013年初,刘良成为帮助在湖南华融湘江银行工作的儿子刘某揽储,要求其分管的浏阳经开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在该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款业务。2014年3月,刘良成又要求投资公司在刘某工作的银行办理1.99亿元银行贷款业务。刘良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及线索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报指出,上述涉案的领导干部,有的以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名义购买关联企业的原始股票谋取利益,有的直接为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金融业务谋取利益,有的利用职务方便为亲属揽储谋取利益。这些行为表现形式不同,但都利用了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严重违反了《规定》要求,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各部门要举一反三,深刻反思,从中汲取教训,切实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通报强调,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坚持公私分明,带头廉洁自律,在保持清正廉洁政治本色上作表率,始终保持对纪律规矩的敬畏和戒惧,带头执行《规定》,带头建设良好的家风,管好自己的家属,严格要求“身边人”,决不能我行我素,充耳不闻。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认真开展领导干部在金融活动中谋取利益问题的自查工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整改。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财政、组织、审计、国资监管、人民银行以及银监、证监、保监等各相关监管部门(机构)要加强对《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监管机制。要进一步严明纪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正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格执行纪律,依纪依规追责。把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等行为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制度利器作用,对违反《规定》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持“一案双查”,对不履行主体责任、贯彻执行《规定》不力的党组织和相关金融单位,严格追究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纪委(纪检组)在处置此类问题中落实责任不力,失职渎职、姑息迁就的,要严肃查究问责。对典型案例要及时通报,形成震慑,确保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责任编辑:马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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