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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地方债风险: 财政部发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投融资行为

    

    本报记者 周潇枭 北京报道

    3月30日,财政部对外公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强化监管为主要目的,对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过程中确实存在的乱象和不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及时纾解和纠偏。

    这是在“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背景下,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监督职责,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行为规范的一大举措。

    金融机构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

    《通知》重申预算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国有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覆盖各业务模式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在梳理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投融资各条线业务的基础上,重点从财务管理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角度,如资本金出资的真实性和现金流是否全面覆盖等予以规范。

    资本金审查、还款能力评估,本是商业银行从事商业贷款或项目融资时应尽的义务,但在涉及地方政府相关项目时该要求被放松。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赵全厚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资本金审查实质上仍然是防止PPP项目公司的资本金注入不足,以及杜绝政府方或社会资本方等以过度借债的方式融资用于项目股本投资,形成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对于国有金融机构参与地方政府建设投融资各条线业务行为,包括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业务、PPP、融资担保等,可能涉及到的不规范、高风险行为,给予规范。

    比如资产管理业务方面,《通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发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地方建设项目,应按照“穿透原则”切实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强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品对接等。

    中信证券固收分析师吕品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是贯彻资管新规的精神,强调穿透管理、期限匹配。如果机构发行十几个理财产品,放在一个资金池里,用于投资不同类型的产品,这些理财产品形成的资金池其实就变成了银行,所有产品共同来承担风险,失去了资管产品风险收益自担匹配的原则,与现在的监管框架有所背离。

    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也纳入此次规范范畴。《通知》指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严禁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各类违规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出具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担偿债责任的文件,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国有金融机构提供中介业务时,也不得“踩红线”。比如《通知》明确,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明示或暗示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并应在相关发债说明书中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

    配合整改也被写入《通知》中。对存在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变相举债等问题的存量项目,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国有金融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方面,依法依规开展整改,在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化解存量债务风险。在配合整改的同时,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坚持稳妥有序的原则。《通知》禁止国有金融企业协助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行为,同时注意把控政策力度,既要避免对国有金融企业正常运营造成过大冲击,又要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形成“处置风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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