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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限期向社会公布

  2月1日起,我省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省政府公布《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该办法2月1日起施行,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实施监管,其中明确了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行为及必须报告的重大事项。

  办法规定,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下列6种行为:强迫单位和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组织成员进行财产或者人身处罚;强迫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非宗教团体的社会组织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宗教活动;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社会组织宗旨、章程无关的行为。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1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重大事项包括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涉外和涉及港澳台地区活动,基金会、公益性慈善组织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等。

  办法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加强管理。其中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从业禁止等制度、建立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完善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制度,将评估结论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建立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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