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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司法鉴定出错仍被采纳二审法官否认被威胁

  原标题:内蒙一法官被检察官威胁?检察长:听说过此事

  近日,内蒙古一司法鉴定出现严重错误,仍被一审二审法院采信一案再受关注。据涉案人姜某某家属提供的一份录音显示,担任此案的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长赵国武曾对家属称:“检察院现在对这个案子已经心里没底了,还威胁我,我就说依法办事。”

  针对此事,大白新闻联系到了赵国武,其称:自己从未被检察院威胁,与检察院通话是很正常的案件沟通,不要听当事人的。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检察院梁检察长则表示,听说过威胁法官一事,但之前情况不清楚,目前自己正在休假。

  当事人录音,法官称被检察院威胁

  据涉案人姜某某家属提供的一段录音中显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长赵国武对其表示:“检察院现在对这个案子已经心里没底了,还威胁我,我就说依法办事。检察院给我打电话,这个案子明天开庭,为什么说了半天,你们(指检察院)想怎么怎么的,开庭就是依法开庭。所以说,包括呼市、内蒙,一系列看似是小案子。牵涉事多,判案子不难,但他们就是整事儿。”

  在这段谈话录音中,赵国武最后还说:“我连接了三个电话,都是关系不错的,不是威胁口吻,但意思很明确。说这个案子让我慎重,你让我咋慎重,说这些你们也能理解我的苦楚。我能帮尽量帮,不是说我没原则,本身这案子就有问题。”

  法官否认被威胁,检察院称听说过此事

  近日,大白新闻联系到了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长赵国武,他表示:案件已经经过中级法院判决过了,当事人怎么说都是个人问题;对于姜某某办案人员判案都是以事实证据去评判,不是以个人的东西,不存在检察官给自己多次打电话问案件并威胁的情况;其与检察院之间打电话是正常的,是双方对案件进行沟通。

  针对法官被检察院威胁一事,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检察院梁检察长则告诉大白新闻:听说过此事,但之前情况不清楚,目前自己正在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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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一司法鉴定出现严重错误,仍被一审二审法院采信

  两年前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因一份存多处错误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而再受关注。

  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龙峰农牧林综合开发公司经理姜何龙非法占用农用地、诈骗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并对相关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姜何龙不服判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作为重要定罪证据的“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多数错误值得关注。

  司法鉴定搞错鉴定对象名称和重要数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蒙林司鉴中心[2014]林鉴字第1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补充说明”显示,鉴定意见书中误将“和林格尔县龙峰农牧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表述为“和林格尔县龙峰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另外,鉴定意见书中误将“灌木林地面积2.7780公顷(5小班)”表述为“灌木林地面积0.8796公顷(5小班)”;误将“截至2010年9月占用大红城乡林地面积6.7552公顷”表述为“截至2010年9月占用大红城乡林地面积4.8568 公顷”。

  “鉴定结论中占用林地面积是重要的数据,必须极其准确,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就是明证。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姜何龙的辩护律师邓警护认为,这样的鉴定结论不准确、不可信、不可原谅、不可容忍。

  鉴定时间与委托时间相矛盾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内蒙古林业勘察设计院对“占用林地进行鉴定”,包括占用林地的亩数、品种、占用年限等。大白新闻注意到,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的“委托鉴定书”上显示的时间为2014年4月2日。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该中心2014年4月1日就已受理。

  除时间有些“穿越”外,出具鉴定报告的机构也非委托机构。“一个未被委托的鉴定机构在委托之前就已受理鉴定,这样的鉴定结论,显然不可信。”邓警护说。

  呼市司法局:鉴定存在问题 鉴定人严重不负责

  据案件当事人向大白新闻反映,这份司法鉴定报告2014年4月16日就已出炉,但当年9月12号才送达当事人手中,送达时间长达5个月。

  而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时,被检察机关拒绝,理由是“花钱又麻烦”。随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人员进行了投诉。

  大白新闻获得的一份“关于郭宝英投诉内蒙古林业监测规划院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人李卓玲、丁建波的调查答复”显示,经呼和浩特市司法局鉴定科调查,该鉴定案件存在问题。该文件中表示:“司法鉴定人严重不负责任,现已向自治区司法厅提出了处罚建议。”

  大白新闻从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到,编号为“(2016)内04刑终40号”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虽然经过两次补充说明和补正,但没有改变鉴定结果,只是对一些笔误的地方作了更正,不影响该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且经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所补充说明和补正意见进行了说明。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来源:“大白新闻”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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