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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原发改委官员获减刑因多次猥亵强奸获刑

  原标题:延边原发改委官员减刑5月,因多次猥亵强奸大学毕业生等获刑

  姜佐山,吉林省延边州发改委原副主任。这名干部曾因被认定犯受贿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而引发社会关注。

  就在10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姜佐山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显示,姜佐山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姜佐山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介绍,罪犯姜佐山,男,1960年10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早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辽刑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佐山犯受贿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吉刑经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姜佐山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据《姜佐山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月-2007年5、6月份,被告人姜佐山在任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改委副主任期间,通过时任吉林省发改委扶贫办主任吕平,为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负责人李跃军在承揽水利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李跃军通过李跃鹏送给姜佐山人民币15万元,姜佐山将其中8万元送给吕平,故应认定姜佐山受贿7万元;姜佐山通过时任吉林省发改委扶贫办主任吕平,为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和龙分公司经理王福祥在承揽水利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王福祥人民币20万元。2006年至2010年期间,姜佐山多次约延边大学毕业生施某、曲某、司某某等人吃晚饭后,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强奸等行为。

  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二监区参加狱内勤杂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6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姜佐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职务犯罪,数罪,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佐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3月15日止)。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1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指出,经审理查明的强奸事实为:

  1、2006年某日,上诉人姜佐山约延边大学毕业生施某某吃晚饭后,在延吉市一家足疗店包房内,对施某某实施奸淫,遭到施某某反抗,未能得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上诉人姜佐山的供述等,足以认定。

  2、2008年5月某日,上诉人姜佐山通过延边大学学生范某某介绍,邀请延边大学学生曲某某等人吃饭。饭后姜佐山带范某某、曲某某等人去足疗店按摩,姜佐山与曲某某在同一包房,姜佐山对曲某某实施奸淫,遭到曲某某反抗,未能得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上诉人姜佐山的供述等,足以认定。

  3、2009年某日,上诉人姜佐山约延边大学学生奉某某等人先后在饭店、歌厅饮酒后到足疗店按摩时,姜佐山与奉某某进入同一包房。姜佐山趁奉某某醉酒睡觉之机,欲与其发生性行为,奉某某醒后反抗,姜佐山使用暴力将奉某某奸淫。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奉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上诉人姜佐山的供述等,足以认定。

  4、2010年5月某日,经人介绍,上诉人姜佐山与延边大学毕业生李某乙等人饮酒后,姜佐山单独将李某乙带至别处继续饮酒,并将其带至延吉市某按摩院进入同一包房。姜佐山趁李某乙醉酒睡觉之机,欲与其发生性行为,李某乙醒后反抗,姜佐山未能得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范某某、李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上诉人姜佐山的供述等,足以认定。

  另外,被害人李某乙在侦查期间陈述姜佐山使用暴力欲与其发生性行为,因其反抗,姜佐山未能得逞。因此一审认定姜佐山强奸李某乙既遂不当,应认定强奸未遂。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1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指出,姜佐山相关强制猥亵妇女事实为:2009年12月某日,经人介绍,上诉人姜佐山与延边大学毕业生司某某结识,并多次一起吃饭。姜佐山先后在延吉市某足疗店包房、延吉市某土鸡饭店包房以及姜佐山驾驶的汽车内,对司某某强行猥亵。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上诉人姜佐山的供述等,足以认定。

  姜佐山相关行贿、受贿事实为:2006年3月至2007年5、6月份,上诉人姜佐山在任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改委副主任期间,通过时任吉林省发改委扶贫办主任吕某某,为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负责人李某甲在承揽水利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李某甲通过李某丙送给姜佐山人民币15万元,姜佐山将其中8万元送给吕某某;2008年3月,上诉人姜佐山在任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改委副主任期间,通过时任吉林省发改委扶贫办主任吕某某,为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和龙分公司经理王某甲在承揽水利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收受王某甲人民币2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4月18日,吉林高院司法公开网又公布了相关刑事决定书。吉林高院称,姜佐山以其没有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为由提出申诉后,该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据此,依照刑诉法相关规定,决定提审该案。并称,该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姜佐山曾任吉林延边州和龙市扶贫办主任,和龙市计经贸委副主任兼市扶贫办主任,和龙市政府副市长,和龙市委副书记,延边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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