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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利管理员帮老板容留他人卖淫事发后与老板同罪

  正义网漳州9月25日电(通讯员 黄从余 林宝清)老板请人管理足浴店,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容留2人从事卖淫活动3次,2017年5月3日,经长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林某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谷某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近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2月中旬以来,长泰人林某阳提供址在长泰县积山村其经营的足浴店供失足女薛某、管某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每次抽成人民币50元。

  其间,湖南人谷某勇明知林某阳提供足浴店给他人卖淫,仍到足浴店帮助林某阳跟嫖客商谈嫖资、收取嫖资等事宜。

  2016年12月31日凌晨,长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该足浴店,当场抓获林某阳、谷某勇及薛某、管某妮等人。

  林某阳、谷某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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