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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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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文化讯(记者 王跃) 8月9日,长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启动工作会议在长春市政府举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用于垫付长春市行政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2017年5月1日,《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经省政府批准正式实施。2017年5月22日,经长春市政府批准,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成立长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长编[2017]47号,长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


开立救助基金专用账户

  长春市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已经开立救助基金专用账户。救助基金专用账户设在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目前,长春市救助基金账户现有救助基金2200余万元,基金来源主要是六个方面:一是省级补助;二是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缴的罚款;三是救助基金孳息;四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五是社会捐助;六是其他合法资金。


救助基金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用于垫付长春市行政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垫付额度

  支付抢救费用一般是指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需要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抢救费用标准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支付丧葬费用是指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核算,以实际发生额为准,且最高不得超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下发的上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规定的丧葬费数额。

  救助基金的申请:抢救费用申请人为承担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丧葬费用申请人为受害人亲属或民政等相关部门。

  救助基金的审批:抢救费用由卫计委审核后,由医疗机构送至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丧葬费用由救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审批。

  救助基金款项支付:抢救费用支付给救助医疗机构,丧葬费用支付给殡葬或存尸机构。

  另外记者了解到,救助基金的性质是垫付而非给付,救助基金垫付后需要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基金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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