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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监督条例本月正式施行确保实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昨日从省财政厅获悉,《条例》是我省第一部专门规范财政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提升财政监督效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设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省财政厅相关人士解读《条例》时指出,《条例》是对多年来江苏财政监督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条例》将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度化,通过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推动我省全面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机制,深入保障各项财税改革和财政管理举措顺利实施。

《条例》充分体现江苏特色,主要表现为:拓展适用范围。将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的个人作为财政监督对象,将对本省政府驻外机构的财政监督纳入调整范围,还就乡镇财政监督作出了规定。固化“财政大监督”机制。将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有效衔接,及时发现并纠正财政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中的偏差和风险,有效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在以列举方式系统归纳财政监督事项的同时,重点就预决算公开,专项资金管理,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和管理,社保基金管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突出对财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对公众权益的保护。在授予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具体权力的同时,明确禁止性规定和监督程序,并要求开展财政内部监督,加强对财政权力内部运行的约束。同时,赋予监督对象陈述权、申辩权、拒绝违法实施的财政监督等具体权利,规定对举报人实施保护,并要求公开有关财政监督信息。

将绩效监督的理念贯穿全文,明确绩效监督的基本要求、具体内容和结果运用,充分体现了现代预算制度“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核心要义。将跟踪结果落实作为财政部门的法定义务。财政监督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未落实财政监督结果的,财政部门将采取约谈、催办公告、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督促落实。

对监督对象、财政部门及其监督人员等的法律责任分类处理,对企业保留罚款,取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罚款,明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使相关罚则更具实际的惩戒效果。

《条例》的全面施行,将推动江苏财政监督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有效发挥财政监督“防火墙”和“预警器”作用,进一步推进我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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