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禁设开发区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刘桐)开发区管理机构拟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提供投资服务,除代管乡镇、街道的开发区外,原则上不承担社会管理职能。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开发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中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实现特定发展目标和方向,具有明确管辖边界和管理范围,享受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等具有开发区性质的各类园区。
■设立整合
未经***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不得设立开发区
《条例(草案)》提到,开发区的设立、升级、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应当符合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未经***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开发区。
开发区更名、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的,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按照设立申报程序报请批准。
开发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根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调区、扩区,对区域邻近、产业关联的各类开发区进行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
建立健全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长期圈占土地、招商引资困难、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按照相关程序和权限核减开发区核准面积或者予以降级、撤销(或者申请撤销),并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管理体制
鼓励开发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
《条例(草案)》提出,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提供投资服务。除代管乡镇、街道的开发区外,原则上不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开发区管理机构规格,原则上不能超过所在地区党政工作部门机构规格。
开发区实行“档案封存、员额总控、全员聘任、以岗定薪、绩效考核”的公司化管理模式,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岗位管理办法。
鼓励开发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经同级地方党委授权,可赋予开发区中层干部管理权和核定编制内自主用人权,开发区运营公司人员薪酬比照属地国有企业相关办法执行。
■规划建设
加快推进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条例(草案)》提到,开发区应当根据省、市开发区发展规划内容,编制本开发区发展规划,明确战略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生态环保等内容,促进开发区实行“多规合一”,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开发区公布放权目录。对于暂时未下放的职权,可以通过在开发区设置服务窗口和服务人员等方式开展工作。
开发区应当编制权责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处罚权改革,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拟鼓励科技含量高的项目
进入开发区
开发区应当依法实施市场准入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内容的审查。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
《条例(草案)》提到,开发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开发区内可以通过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对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
■服务保障
高级人才给予
家属就学等方面优惠政策
《条例(草案)》提出,开发区对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高级人才,给予包括安居保障、家属就学(业)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在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为区内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干扰开发区管理机构正常行使管理职权。
此外,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开发区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承担主体责任。涉及行政诉讼的,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或所属行政部门作为被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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