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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拒绝酒驾”小马甲牢记酒席上三不要

1月19日晚上7时许,车主黄某驾车载同事骆某、戴某二人与朋友在平湖某西餐厅饮酒吃饭。酒桌上众人推杯换盏,饭局至20时30分左右结束。

据介绍,在他们一行人付款结账准备离开时,车主黄某突然意识到今天自己开了车。虽然知道醉驾的严重性,但是打车回去,把车放在餐厅一夜,黄某又觉得不太稳妥。

于是黄某与戴某商量,打电话通知同事过来开车,同事则称要三人等待十来分钟。三人嫌时间太长不愿等待,这时,骆某自告奋勇表示自己车技过硬,“胆大心细”,饭局间饮酒不多,开个车也是小意思。据黄某供述,自己听了骆某的提议,心想他喝酒不多,公司又离西餐厅不过2公里路程,虽然犹豫了一下,但还是将车钥匙给了骆某。嘴里说着“这样不好吧……”手上却在递钥匙。

20时44分许,骆某驾驶车辆行至龙岗区平湖街道附近,被设点查车的龙岗交警查获。驾驶人骆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执勤民警当场依法查处,并扣留车辆。经血检,骆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1.561mg/100ml,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随后,龙岗交警大队对涉案人员进行笔录询问,车主黄某在询问中主动交代钥匙是自己给骆某的。目前,骆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而车主黄某因“危险驾驶罪共犯”被交警侦查大队立案查处。

喜欢交警蜀黍给你们换上的,+“珍爱生命拒绝酒驾”小马甲吗?为什么黄某将钥匙轻轻一递,就成了深圳首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普法时间到: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分为以下几种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警方温馨提示

在酒局上牢记三个“不要”,不要借车给醉酒的人员;不要向明确表示要开车的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就有可能成为共犯!成为典型案例!穿上特制小马甲!而且,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深公宣 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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