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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以经营活动为名组织、领导传销被判刑

  正义网咸宁11月1日电(通讯员 吴戈 黎小明)近日,湖北省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冯某、何某、艾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被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6万元不等。

  经查,被告人冯某、何某、艾某等人于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3月期间,通过上课“洗脑”、播放碟片等手段,以亲戚朋友邀约亲戚朋友为主要发展下线方式,诱使他人交纳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加入以“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业”等经营活动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从而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层级关系。

  该组织规定,加入者只要交纳人民币33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份额金(每份不低于3300元)即可获得加入该组织的资格,加入者根据各自发展下线的人数和申购份额的业绩,可以逐级晋升为“申购人员、自配窗口、能力窗口、经晨窗口、自律总管、大总管、区域老总”等管理职务,并按照个人管理职务及其发展下线的人数和申购份额作为其返利依据,发展下线的人数、申购份额越多,个人的管理职务、报酬越高,以引诱组织成员不断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截止发案时,冯某共发展下线18层168人,何某共发展下线16层147人,艾某发展下线15层141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何某、艾某以“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业”等经营活动的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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