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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阻碍交警执法 被行政拘留

2017年12月13日,韶关市始兴县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县城和居乐路段执勤时,被一名男子阻碍执法,并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这名男子的行为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已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当日上午10时许,交警大队四名警员正在县城和居乐路段指挥疏导交通,一辆无牌号摩托车缓缓驶来,执勤民警示意停车,摩托车驾驶员停车后拒绝出示证件接受检查,且态度恶劣、不听从交警正常执法并辱骂执勤民警,语言较为激烈,民警在查扣涉事摩托车时,该驾驶员推搡、撕咬执勤民警,并使用石头攻击执勤民警,还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与民警对峙。见此情况,为了路上行人安全和交通顺畅,执勤民警将该名驾驶员控制,及时到达现场的城郊派出所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

经查:该驾驶员叫刘某石,不服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检查,对执勤民警进行辱骂、殴打,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目前,刘某石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我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处罚。

警方呼吁:在遇到警察执法时一定要积极配合,如果对警方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选择正当法律途径进行反映,不要以谩骂、暴力等手段抗拒执法,否则必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对于当事人不配合,或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刘伟川 编辑:小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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