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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优先购票受阻 专家:明确责任落实军人优待权益

优先购票受阻 伤残军人诉侵权败诉

专家:社会服务机构有责任落实军人优待权益


资料图

  正义网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 于潇)因售票员未让优先购票,伤残军人徐先生以侵犯名誉权等将铁路总公司和中国铁路北京局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在《人民日报》《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损失费5000元、律师费3000元。

  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中国铁路北京局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行为不妥,在道义上应该给予两被告批评,但售票员的故意刁难行为不构成侵害徐先生名誉权,因此,驳回原告徐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铁路总公司和中国铁路北京局在对待残疾军人行使优先购票事宜上,存在履行法律义务意识淡薄、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并要求其引以为诫,进行深刻反思,认真履行其对残疾军人的优待义务。

  伤残军人称“优先购票”遭拒绝

  徐先生起诉称, 2016年3月4日,他在位于北京北站售票处2号“爱心售票窗口”处,购买当日北京至本溪的伤残军人优待票,被售票员拒绝。随后,徐先生出示伤残军人证,并告知售票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权优先购票后,仍然遭遇拒绝。

  沟通未果,徐先生向值班主任投诉。在与值班主任的沟通中,售票员对着话筒讲“他(徐先生)没有排队”。对此,值班主任向徐先生解释,伤残军人有优先购票权,但后面排队人不同意。随后,徐先生打铁路服务投诉电话12306,被客服告知“这种情况不予受理投诉”。

  在与工作人员交流中,徐先生多次提醒对方工作人员,***、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伤残军人优先购票权和“爱心售票窗口”对残疾人的特别优待,都被予以拒绝。

  徐先生认为,根据我国军人抚恤条例规定,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凭证件可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铁总工作人员多次拒绝自己优先购票,侵犯了自己的这一法定权利。同时,售票员对着话筒喊“他没有排队”,意在煽动排队购票的旅客产生误解,贬损了徐先生伤残军人的形象,且引来保安人员和警察制止徐先生的优先购票行为,侵犯了徐先生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同时,徐先生在起诉中指出,铁总在相关售票规定中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6条规定的伤残军人“优先购买火车票”的条款略去,只留下优待购票的条款,造成了执行的混乱,说明铁总领导层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多层次的管理中出现如此侵权行为并不予受理投诉的做法,说明铁总对“老弱病残孕”的照顾仅停留在文件上。

  两被告:未侵犯徐先生的任何利益

  对于徐先生的诉求,中国铁路总公司表示,公司没有徐先生起诉状中所述的行为,没有侵犯徐先生的任何利益。

  中国铁路总公司答辩称,199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军人乘车购票优先的通知》,不仅规定了军人可以优先购票、乘车,且规定了部队在执行作战训练等任务时不用火车票进站,这种优先比徐先生所述的优先更为优先。从程序上来说,总公司不是经营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故不同意徐先生的诉请。

  “符合优先的六类人中也应当有先来后到,不论是军残还是其他方面的残疾,都应当包含在老幼病残孕的‘残’中,本案不涉及军人购票,没有侵犯徐先生的任何利益,故不同意徐先生的诉请。”中国铁路北京局辩称,北京北站针对老幼病残孕建立了爱心窗口,作为其购票专口,本案中徐先生2016年3月4日上午到北京北站2号“爱心窗口”购票时其前面也有相关人员在排队购票。

  “徐先生没有认识到排队的前面有老幼病残孕,其认为应当优先购买,这属于徐先生的认识有误。” 中国铁路北京局认为,在享有优先权的人群中,应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购票。不论是老幼病残还是残疾军人,都应当包含在老幼病残孕的“残”中。因此认为,本案不涉及军人购票,“没有侵犯徐先生的任何利益。”

  法院:伤残军人优先权是法定的

  在判决中,海淀法院对“伤残军人的优先权与老弱病残孕的优先权是否相同?”“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徐先生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争议焦点进行了论证。

  海淀法院认为,不论是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一般法,还是特别法,都明确“对残疾军人比对一般的残疾人应当给予更多的抚恤和优待。”

  “伤残军人的优先权是法定的,老弱病孕和一般残疾人的优先顺序权是伦理价值上的,当两种优先权存在矛盾时,应优先保障残疾军人优先权的行使和实现。”

  在判决中,海淀法院指出,铁路总公司和中国铁路北京局把残疾军人等同于一般的残疾人,进而按照老弱病残孕人员给予照顾和提供帮助的做法,明显与《残疾人保障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不符。

  据此,海淀法院认为,中国铁路北京局在徐先生购票过程中将其当作一般残疾人对待,显然没有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其行为是不妥的。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海淀法院认为,中国铁路北京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明知有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保障之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仍拒绝徐先生行使优先购票权的行为,存在故意刁难之主观成分。

  但结合中国铁路北京局工作人员的言行、当时的环境、当事人所处的场合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虽然中国铁路北京局工作人员在徐先生行使优先购票权时存在故意刁难、推诿的行为,但其行为的性质还不能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划等号,尽管在道义上应该给予批评,但不构成侵害徐先生名誉权的过错行为。

  因此,海淀法院认为,徐先生据此要求铁路总公司和中国铁路北京局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相关损失、相关责任人在法庭上当面赔礼道歉等诉请,法院均不予支持。

  专家:通过明确责任落实军人优待权益

  军人优待权益未得到落实,如何解决?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军事法研究所副所长李强。

  “目前来看,贯彻落实军人优待权益,在法律规范上,还是存在很大的空间需要明确。”李强表示,诉讼之外,并没有太多的解决方式。

  “但诉讼也并非最好的解决方案。”在李强看来,一方面,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权益,需要花费漫长的时间和精力付出,另一方面,对于营造尊重军人的价值导向也会产生不利的后果。

  李强补充说,之所以设置优待权益,目的是为了提升军人的荣誉感,这对国防建设将产生积极作用。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就算是优待权益得到了法院确认,“那如果保证判决能够执行呢?”

  “在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这个内容显然是无法通过强制执行来实现的。”李强说,其实,更应该通过国防教育的正确引导,让群众理解军人,进而营造拥军拥属的社会氛围,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但对于一些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是可以通过明确制度、责任追究等方式,确保军人优待权益得以贯彻落实。”李强建议。

  记者了解,2017年8月1日,军人通过铁路出行“依法优先”工作正式开展。根据该项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及其随行家属,凭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军官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文职人员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革命伤残军人证等身份证明,在铁路车站购票、候车时可按规定享受“军人依法优先”服务。

  同时,为切实做好军人铁路出行“依法优先”工作,中国铁路总公司与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要求铁路各有关单位和军队相关机构,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军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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