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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近日来,多地先后出现伤害幼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省教育厅对此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的监管,规范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园行为,11月23日,根据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要求,制定了《青海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加强对幼儿园的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

  《实施方案》的制定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监管,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以县为主,以评促建,以评价为导向引导幼儿园改进工作,规范行为,提高保教质量。

  《实施方案》由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督导评估范围,明确将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附设幼儿班及巡回支教点作为督导评估对象,以薄弱幼儿园为重点。第二部分督导评估原则,坚持以评促建、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督导评估。第三部分督导评估周期,确定3年为一个周期。第四部分督导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五个方面。第五部分督导评估主要方式。采取现场观察、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方式进行。第六部分组织实施。由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县级督导评估、市(州)级复查、省级抽查、国家专项督导,层层递进,形成完善的督导评估体系。第七部分结果运用。按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和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层次,明确五种情形直接评为不合格。(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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