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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起命案为何定4宗罪

3月30日,甘肃白银中院对“白银连环杀人案”被告人高承勇进行一审宣判。法院查明高承勇犯下11宗案件并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一审认定其犯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四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高承勇的这种“极卑劣、极残忍、极恶劣、极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上具体如何进行评判?其多个行为与多个罪名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进行了解读。
  四罪量刑体现严格司法
   虽然一个罪名就足够高承勇获死刑判决,但法院在查明11起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别列出其所犯4个罪名及其刑罚,彭新林认为,一来,这表明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作出的,体现了严格司法的理念;二来,也是对高承勇所犯严重罪行的否定性规范评价,体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
   据白银中院查明,高承勇于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先后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共作案11起,其中实施抢劫作案4起,实施抢劫、侮辱尸体作案4起,实施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作案2起,实施抢劫、故意杀人、侮辱尸体作案1起,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高承勇在这11起案件,都实施了抢劫行为,且都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法院的判决中既有抢劫罪,又有故意杀人罪,这二者分别对应何种情形?
   彭新林介绍,在抢劫罪的认定中,有几种不同情况。白银中院的判决书提到,高承勇被认定为抢劫罪有两种情形,一是高承勇为满足其非法占有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这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另一种,就是高承勇在实施盗窃犯罪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就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条件,应以抢劫罪论处。此外,根据白银中院的通报,高承勇所犯抢劫罪,还符合八种法定刑升格情形之中的三种,即“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所以,法院在定高承勇的抢劫罪后,对其刑罚升格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高承勇实施11起抢劫犯罪行为时,并不是每次抢劫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换句话说,被害人最后的死亡,并非都是高承勇抢劫导致的,有的是在抢劫之后,高承勇“为灭口以掩盖其罪行”而杀死,所以,这种行为要属于新的犯罪,即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先前的抢劫罪与此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强奸罪判10年已属顶格处罚
   高承勇案中,另一引人震愤的犯罪行为是强奸和侮辱尸体。
   白银中院认定,“高承勇为满足其奸淫的目的,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2名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情节恶劣;高承勇为满足其侮辱、玷污尸体的变态心理,对多名女性被害人尸体加以毁损或奸污,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
   针对强奸罪一罪,法院判处高承勇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针对侮辱尸体罪,法院判处高承勇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强奸罪的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彭新林对记者说,本案中,高承勇被认定强奸2名妇女,不具备强奸罪法定刑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5种情形之一。白银中院在第一档量刑幅度内,顶格判其十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法院认定高承勇在被害人死亡后奸污尸体,只能构成“侮辱尸体罪”,该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三年,白银中院据此依法作出高承勇犯侮辱尸体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此外,在强奸过程中,如果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同时成立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强奸之后,又起意杀害被害人的,也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则数罪并罚。而高承勇案中,在定强奸罪的同时,也定了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实行了数罪并罚。
   彭新林介绍,高承勇虽作案11起,涉及11条人命,但法院只能根据其触犯的4个罪名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而不能根据其所作的案件数量来认定更多的罪数,白银中院最后判处其死刑,可谓罚当其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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