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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特区内生活垃圾随排污量计费

  昨日,市城管局发布《关于统一我市居民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的通告》。据悉,此次统一方式主要影响原特区内四个区,计费方式由原来的按户定额收费,改为原特区外采用的“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计费,即按家庭排污水量计收 0.59元/立方米,相比之前,用水量低于25立方米的居民用户缴费将变少,这一新规从9月开始实施。

  由于历史原因居民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不一

  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标准是根据2006年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的,当时确定了原特区内居民用户按定额13.5元/户·月计收,即每一家居民用户无论房屋面积大小、家庭人口多少,收费都一样;原特区外居民用户按排污水量每立方米0.59元计收。

  为何有两种计费方式?市城管局环卫处垃圾处理费管理科负责人黄丹介绍,其中存在一些历史原因。2006年3月,我市召开听证会,从2007年起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采用委托供水企业代征收按定额(即按户计征)和间接计量(即“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相结合方式在全市范围征收垃圾处理费。

  当时,原特区内居民住户多居住在小区,统一一家供水企业有较准确的居民户数资料,且能根据变动情况动态更新,故原特区内按户定额征收。原特区外,供水公司不统一,城中村多,大部分供水企业未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供水企业不核定“中间层”总表后的居民户数,导致无可用的居民户数资料,居民用户动态变化,稽核困难,故按“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计收。

  这一计费方式经过10年运转,相关部门也在摸索和对比,加之今年7月份,我市水价政策调整,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水户可向自来水经营企业申请执行合表价格。黄丹表示,执行综合水价的合表用户没有对应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户”征收的计费方式不适合合表用户。例如“城中村”合表用户产权上是一栋一户,按户征收只能计征一户,但实际居住多户,若还是按户定额计费,不合理也不公平。

  统一标准与排污水量挂钩缴费有增有减

  同时,为实现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同城同价、原特区内外一体化,日前,市发改委发布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统一我市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的通知》(深发改[2017]1063号),要求从今年9月起,全市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计费,即按排污水量计收0.59元/立方米。

  经调查统计,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排污水量密切相关,关联度相对较稳定,与居住人口也呈正相关,换句话说,人口越多,产生的排污水量越多,产生的垃圾量也越多。这一折算系数是严格按当年听证会上提交的人均日产垃圾1.2公斤和《深圳市2004年水资源公报》公布的人均用水量计算出来的。按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上也是按垃圾产生量收费,只是这个“量”是由排污水量的形式体现出来,按“量”计收更好地体现“公平负担”、“多污染多付费”的原则。

  统一计费方式后,对深圳市民有何影响?据悉,原特区外的居民用户和全市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用户均不受影响。对原特区内的居民用户而言,以前每月每户居民垃圾处理费固定支出为13.5元,统一计费方式后,每月的垃圾处理费支出与用水量、排污水量(排污水量按用水量的90%计算)挂钩,略有增减。

  黄丹向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新的标准,若一个原特区内居民用户当月用水量为25立方米,其当月垃圾处理费为13.275元,比定额13.5元少。经测算,那么月平均用水量低于25立方米的居民用户比之前要少缴垃圾处理费,减轻了居民的负担。月均用水量超过25立方米的居民用户就比之前要多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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