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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8年2月份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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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1号),明确持有我省(不含厦门)居住证人员可按规定在居住地参保、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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