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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138套冒牌马桶卖到海口 上海一公司副总经理海口获刑


  天涯法律网讯(胡坤坤)在陶瓷公司担任大客户部副总经理的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提供138套马桶,并找人制作冒牌马桶卖给对方。近日,海口中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4年5月,时任上海华耐陶瓷工贸公司大客户部副总经理的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与海口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提供138套“FAENZA法恩莎”洁具(马桶),共计66930元。后张某联系广东省潮州市的蔡某(身份不详)定做138套马桶,要求在马桶盖上打上“FAENZA”的商标,之后由蔡某组织发货给海口某公司。
  之后,相关部门检查发现马桶为假冒产品。2014年6月,张某将货款退还给海口某公司。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次马桶为假冒产品后,已将大部分马桶更换并销毁。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达669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且已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货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作用、悔罪表现等情况,海口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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