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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退出打破法官“铁饭碗”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首批员额法官宣誓仪式。 资料图

“绩效考核达不到,能力达不到,质效达不到的,必须退出员额。”伴随着员额制改革的推进,最高法院多次提出的法官“有进有出”并非一句空话。过去一年,多地均出现了数十名法官退出员额现象,初步实现了“法官回归办案本位”的改革初衷

 

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入了员额不是一入定终身,达不到要求的要退出来。”徐家新的表态打破了人们对于法官“铁饭碗”的印象。

3月1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系列解读全媒体直播访谈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表示,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推动法官选任工作逐步走向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绩效考核达不到,能力达不到,质效达不到的,必须退出员额。”徐家新明确强调。实际上,此前北京、江苏等地区已陆续出现入额法官退出的情况。

 

员额退出并非空话

 

伴随着员额制改革的推进,最高法院多次提出“有进有出”,事实证明,这不是一句空话。

1月28日,北京市高院院长杨万明在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披露,2017年北京市有85名法官因离开审判岗位或审判质效未达标而退出员额。

法官退出员额并非只有北京,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辽宁省三级法院、检察院启动员额退出机制,让不胜任一线办案的、离开办案岗位的、因违纪违法不适合继续履行办案职责的148人退出员额,其中就包括60名法官。

同年6月,据媒体披露,江苏、山西等地在短短一个多月内,分别有93名和40名入额法官退出员额。

“退出员额并不意味着离开法院。”北京的在职法官韩玉(化名)告诉记者,除了主动离职而退出的法官,其他退出员额的法官只是不再具备办案职权,还是可以从事辅助或行政工作,“当然,也不能再叫法官了”。

相较于因工作交流、岗位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主动退出员额的法官,那些“被动”退出的法官显然更引人关注。

记者查阅发现,山西、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湖北、天津、重庆等地区都曾陆续建立员额退出机制,列明法官强制退出的具体情形。

2016年12月,山西省出台的《关于建立山西省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退出机制的意见(试行)》就明确规定了除主动退出之外的退出员额标准,包括没有在业务部门亲自办案;入额后在非业务部门任职的;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等从事非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入额后,未免去或辞去行政职务的;配偶、子女在本省(市、县)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及年办案数没有达到要求的等。

其他地区尽管在回避退出和违纪违法而强制退出员额的规定上存在差异,但无一例外都规定了对办案效率、质量不达标的法官要退出。

 

不办案领导首当其冲

 

在最高法院多次强调“入额必须办案”的要求下,“不办案”显然就成了法官“不达标”的首要因素之一。

2017年2月、3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就多次发声,“对只拿待遇不愿尽责、担当不够不敢尽责、能力不足不能负责、违纪违规惩戒问责的法官,要及时退出员额”。

这其中,领导干部首当其冲,“对于不办案、伪办案或办案达不到要求的领导干部,要强制其退出员额”。

而就在同期,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院领导入额、办案数量划出“底线”和“红线”。

作为此轮司法改革中,中央层面第一份对原领导干部办案作出规范性要求的文件,明确要求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以及综合行政部门负责人进入员额的,要在3个月内辞去原有党政职务,调整到一线办案岗位,没有按时调整的,要退出员额。

《通知》还要求在对入额满一年的法官进行办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在6月底前对院领导占了员额不办案、办案质量效率不达标的清退出员额法官序列。

同年4月,最高法院就跟进出台了《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禁止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

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至70%,并对各级院长、其他入额领导的办案量都作了具体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年度办案绩效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应当退出员额”。

据最高法院披露的数据,在上述严格要求下,2017年全国法院院长、庭长人均办案量87.2件,同比增长了32.3%。

与之相对的是,在此后江苏退出的93名员额法官中,有73人是中基层法院的政治部主任或综合部门的负责人。

韩玉向记者解释,在改革之初,受历史因素等所限,会出现法官占着指标不办案的情形,徒留“员额法官”虚名,“有违员额制改革的初衷”,而员额退出机制就是为防止其改革走样,“使遴选出的法官回归办案本位”。

各级法院中的办公室、政工党务等非业务部门的领导,在一系列文件的强调要求下,只能二选其一,“要么调到一线办案部门,要么退出员额。”韩玉说。

 

需依托绩效考核进一步完善

 

“单纯的数字考核作用是有限的。”韩玉告诉记者,除了对于领导,普通法官也有案件绩效考核,为了数字好看,“凑”并非不可能,而伴随着员额制改革,法院在法官绩效考核上也作出了改进。

实际上,上海、江苏等地区都对法官的绩效考核体系进行过探索,力求对法官的工作量、办案水平进行科学化考核。

首创员额退出机制的上海,早在2015年就设计了案件权重系数来测算法官工作量,以案由和审理程序两项为基础,以庭审时间、笔录字数、审理天数、法律文书字数四项要素为计算依据,通过比较不同类型案件审理中这四项要素与全部案件审理中四项要素的占比程度,来区分不同类型案件的适用系数。

“是否有保全、案件是否重大敏感、复杂程度等,我们现在也都会考量。”在欣喜于改进的同时,韩玉也直言,“但这些都很难精确,准确的法官绩效考核必须依托成熟的考核体系。”

“现在更多依靠各级法院自己的探索,缺乏对退出机制考核细则的统一规定。”韩玉指出。

2017年5月,在《通知》和《意见》印发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等就作为司法改革专家在人民法院报上对员额制改革进行系列评论,在谈到实现员额“有进有出”时,就提出完善绩效考核办法,通过健全法官考评委员会工作机制、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等,来解决“谁来考核”“如何考核”等问题。

而在今年3月11日,李少平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着手制定有关文件,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明确员额退出情形和程序,对于司法能力不适应、办案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员额法官,要求及时退出员额,推动构建员额“有进有出”的常态化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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