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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法院两年发出11份人身保护令

大洋网讯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两年过去了,在“三八”妇女节临近之际,记者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6年至2017年,江门地区共有家庭暴力案件11宗,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11份,其中蓬江区法院7份、新会区法院1份、鹤山市法院1份、开平市法院2份。

江门中院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法官也提醒,法院通过对受理保护申请的审查发现,申请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大部分能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和求助,并保留派出所接警单、医院就诊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

(广报全媒体记者严建广 通讯员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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