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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中院通报消费者权益保障案件审理情况

11月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对消费者进行提示。

会上,天津一中院民二庭庭长郭武强通报了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近年来,全市受理此类案件分别为2014年2603件、2015年5666件、2016年8985件,增长速度在各类民商事案件中居于前列。今年1至10月份,该院受理的各类消费者权益保障案件较去年全年增长103.70%。

该类案件具有以下三个典型特点:涉及消费领域不断扩大、群体性诉讼特征明显、消费者诉讼主张集中在惩罚性赔偿。

过去,消费者权益保障类案件集中在消费者日常购物过程中受到的价格欺诈、虚假广告宣传欺诈、产品标识成份欺诈等。而近年来审理的案件中,涉及的消费领域日趋广泛和复杂,涵盖了生鲜食品、饮料、红酒、中药、服装、家用电器、珠宝首饰、生活用具等日常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同时,以进口食品、进口保健品、进口酒类为对象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并且,随着消费结构与交易方式的升级转变,电子商务平台在商品宣传、交易、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以电商平台为被告的案件也开始出现。该院今年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类案件中,群体性诉讼的特征逐渐显现。一方面,该类案件的被告集中在大型商场或超市。因大型商场或超市作为商品集中销售场所的经营者,连锁超市门店多、产品供应商多、销售产品的种类品目多,容易产生此类纠纷。另一方面,原告也呈现出高度集中的特征。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市以个人名义起诉的此类案件,单人超过百件的已有14人。有些原告在各家超市分别购买商品,在各区法院分别提起诉讼,产生了大量案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加大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一中院审理的绝大部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原告一方均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了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索赔积极性,也引起个别人员一次性购买大量低价商品,分单结算、单独立案、集中索赔,以期获得高额赔付。

天津一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坚持了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平等保护,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保护销售者的正常经营秩序;二是突出重点保护,积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重点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和用药安全;三是防范当事人利用诉讼获取不当利益。

随后,郭武强通报了审判实践中的五起典型案例,包括消费者购买改色返修汽车销售欺诈案、消费者购买羊绒衫价格欺诈案、消费者购买不合格进口保健品案三起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的案例,以及消费者购买散装中药饮片和手机过程中,销售者不存在销售欺诈,驳回了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两起案例。

天津一中院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购物时需要仔细鉴别商品的外观、标签标识、价格等基本信息,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销售者也要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用药安全和合法的消费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也要依法主张和保护自己的消费权利,意图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获取不当高额赔付的行为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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