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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草案二审:监察委员会接受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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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委员会接受人大监督 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本级监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

  中青在线北京12月2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

  11月7日,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的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12月6日,共有3700人提出了13000多条意见建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

  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删去“可以”的表述,草案二审稿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执法检查。

  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征求意见过程中,中央纪委机关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均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从试点实践看,这种任免方法比较好,建议作出修改。

  草案二审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责任编辑:乔雷华 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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