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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首次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当事双方同时进行罚款处罚

  近日,二中院民一庭法官对当事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经合议庭评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二中院民一庭李珊法官审理的上诉人曹某与被上诉人汤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庭审结束后,汤某在法庭外走廊里对曹某申请出庭的证人指责辱骂;曹某上前保护证人,与汤某发生肢体冲突。二中院法警第一时间前来制止,协助法官和书记员将双方当事人分开,避免更大冲突的发生。后法官将双方带回法庭,对当事人已违反民诉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告知,并予以训诫,责令双方将事情经过写下来。法官通过调取院监控录像,询问涉事双方,双方均认可经过并表示悔过。后双方向法庭递交了书面悔过书。

  合议庭经研究认为双方行为已经扰乱了法庭秩序,构成了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考虑到双方悔过态度较好,故作出(2017)京02司惩3号处罚决定书,对责任双方予以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作出后,曹某与汤某均表示信服,并主动交纳了全部罚款,向法庭再次深刻的检讨,并向对方表达了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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