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沙母婴资讯网聚沙母婴资讯网

国家监察法进入二审最受关注的留置有何变化?

  原标题:家人被留置了,你能知道吗?

  来源:政知道

  备受关注的国家监察法进入二审。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今天拿到二审稿,跟11月7日中国人大网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做了仔细对比,虽然只隔了一个多月,但变化不小。

  据中国人大官网的消息,征求意见阶段共有3771人提出了13268条意见建议。在二审之前,负责监察法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1月30日、12月14日两次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头一次会议还有中央纪委机关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

  二审稿对监察委的产生和职责、留置及调查措施、申诉程序都有较大修改。就变化而言,政知君认为体现了三大特点:提高监察措施使用的规范性、保障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增强对监察机关和人员的监督效力。

  留置

  监察措施中最受关注的就是留置。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二审稿涉及留置措施的修改颇多。

  留置24小时内通知家属

  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二审稿细化了“有碍调查”的内容,明确为“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与之同时,将通知对象从“所在单位或家属”改为“所在单位和家属”。一字之差,家属的知情权得到更多保障。

  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安全

  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此次二审稿表述改为“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被留置人员的安全也在被保障的范围内。

  留置措施不当应及时解除

  征求意见稿曾对采取留置措施的条件情形、决定程序和时限等做了规定。有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建议对“留置场所”的相关规范进一步予以明确。二审稿增加了“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和“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新增的“及时解除”条款,还涉及技术调查,二审稿规定,“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违规采取留置措施被追责

  涉及留置的还有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责情形的调整。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七种情形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审稿将追责情形调整为九种,并明确被追责任人员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新增的两种情形是“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

  技术调查

  在技术调查方面,二审稿也有调整。

  技术调查不适用失职渎职。

  二审稿严格规范了技术调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程序。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时,根据需要,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二审稿将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由“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修改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删去了“失职渎职”的内容。

  搜查女被调查人由女性进行

  二审稿还增加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条款。增加的规定包括“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监督

  对监察机关和人员的监督,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二审稿加强了对检察机关及人员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听取监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二审稿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执法检查。”删去“可以”二字,收回地方自主权,各级人大统一听取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与之相关的修改,还有一处,监察委副主任、委员从此前的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改为“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监察机关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

  在对监察机关和人员的监督方面,有的地方提出,为体现“打铁必须自身硬”,自2014年以来,中央纪委和省级纪检机关均设立了干部监督室,强化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建议在草案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二审稿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不服可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被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受理机关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建议,明确由哪个机关受理申诉,并细化申诉程序。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监察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的规定。

责任编辑:霍宇昂

福田劳动力市场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