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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户籍居民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或社保不能购房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保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分清中央和地方事权,实行差别化调控”。

    省第七次党代会提出:“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推动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迈进”。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3月31日公布《关于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通知》,针对具体实施过程的热点焦点问题,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本报记者 祝勇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只能购买

    1套住房,与之前的限购政策有何区别?

    《通知》要求各市县、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意见》,通过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以及实施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基本住房需求问题。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范围内只能购买1套住房,住房具体包括哪些?与之前的限购政策有何区别?据介绍,住房包括商品住宅(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产权式酒店客房、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我省原来的限购政策是非本省户籍居民在我省范围内只能购买1套住房,即1人限购1套住房,现在统一调整为1个家庭限购1套住房。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购买住房,商贷首付款不得低于70%,此次限购政策的区域有哪些?

    据介绍,此次实行限购政策的区域指已出台限购政策的海口、三亚、琼海、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7个市县划定的限购区域。《通知》印发后新购买的住房,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2018年3月30日后,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购房,由原来的需缴纳1年或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统一提高至累计60个月及以上;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商品住宅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本市(县)居民家庭是指哪些?

    《通知》要求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商品住宅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那么本市(县)居民家庭是指哪些?本市(县)居民家庭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意见》中已明确,即本市(县)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县)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县)户籍居民家庭、经省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

    ●《通知》印发前已购买的住房,但尚未网签备案,是否执行《通知》限购要求?

    《通知》印发前已购买的住房,不受新政策影响,按省住建厅等单位《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及市县政府有关住房限制转让规定执行。

    2018年3月30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案的购房居民家庭,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不予认可,不能购房

    《通知》中规定,“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实行限购政策的区域购买住房,需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据介绍,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不予认可,不能购房。对提供假证件、假社保、假个税等虚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个人,一经发现,撤销其购房合同网签备案,5年内不得在我省购房。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网签备案资格,并限制企业和法人代表在我省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撤销备案,5年内禁止在我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物价部门备案价格销售、利用虚假宣传和不实信息炒作,扰乱房地产市场,将加大查处力度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物价部门备案价格销售,将加大查处力度。根据省物价局与省住建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675号)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采取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等行政管理措施。

    对利用各种虚假宣传和不实信息炒作,扰乱房地产市场的,由房管(住建)、国土、物价、工商、税务、银监、网信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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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开发面向本地居民的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房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有效化解本地居民因房价上涨带来的住房压力,3月3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规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意见》,全省将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通过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以及实施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基本住房需求问题,推动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迈进等,让本地居民享受到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成果及住房的红利。

    《意见》指出,将通过开发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继续做好住房保障,满足本地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共有产权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60-90平方米为主,限售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120平方米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者,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管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宅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额共有产权的政策性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县)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并优先向其无房居民家庭出售;供应对象的具体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按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60-90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100平方米。共有产权住房选址应选择在交通便利、配套完善、就业集中的区域。

    《意见》要求,各市县开发面向本地居民的限售商品住房,限售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应低于周边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宅价格。限售商品住房面向无房户、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家庭,或经省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限售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120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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