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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新规利于去杠杆 防止大面积平仓风险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5日讯(记者温济聪)日前,上交所、深交所与中国结算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并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去年年9月8日至9月22日,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就规则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的总体情况看,市场各方普遍认为,相关修订有利于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同时也对一些具体条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采纳了部分意见:一是明确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加强专户管理的可操作性。二是允许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融入方,支持创业创新。三是完善了部分条款的表述。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最低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二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三是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据介绍,为减轻对存量业务的影响,将适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在《业务办法》正式实施前,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修订业务协议、改造技术系统、做好投资者教育和规则解释工作,确保规则平稳实施。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而根据有关数据统计显示,截至目前,A股公司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的公司超125家。其中有9家公司整体质押比例超过70%,分别是银亿股份、藏格控股、美锦能源、茂业商业、天夏智慧、供销大集、建新矿业、深大通、九鼎投资。

  在国开证券研究部副总经理杜征征看来,以往股票质押率上限是70%,单只个股质押比例没有硬性要求不超50%。股票质押新规与金融去杠杆的方向一脉相承,股票质押新规为了控制风险,防止大面积股票质押平仓风险,引导资金流入实体经济,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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